吉鑫科技多项违规被处罚 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2号)。经查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鑫科技”,601218.SH)及其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关联方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硕公司”)、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9号)查明的事实,2016年12月27日,吉鑫科技以1.65亿元定期存款及利息为荣硕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的 1.6 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75%。2017年11月29日,吉鑫科技以1.66亿元定期存款及利息为卓驰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的1.6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52%。

经查明,荣硕公司为包士金控制的公司,卓驰公司为包士金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均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应当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就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作出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后才对外披露。上述借款已分别于2017年12月8日与2018年11月30日归还,违规担保已解除。

(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2020年8月18日,吉鑫科技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2018年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包士金通过其个人投资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传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传宸合伙),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分3次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5%。其中,2018年6月28日,公司直接转账给传宸合伙3000万元,传宸合伙于7月4日归还;2018年7月31日与9月29日,公司通过荣硕公司向传宸合伙转账4100万元与1200万元,当年期末占用余额5300万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3%;传宸合伙分别于2019年8月2日、8月22日、8 月 30 日返还1000万元、1800万元和2500万元,2019年期末无占用余额。

(三)公司长期未披露关联关系,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

经核实,自2011年起,荣硕公司与卓驰公司成为吉鑫科技关联方。2011年5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包士金通过自然人朱宇洪收购并代持卓驰公司86.44%股份,成为卓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2011年6月13日起,荣硕公司成为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并在2018年1月30日由卓驰公司收购荣硕公司90%的股权,包士金成为荣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2020年8月18日吉鑫科技披露的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公司分别自2009年和2011年起,与卓驰公司和荣硕公司达成长期合作关系,每年基于喷涂、清理打磨业务签订采购框架合同。公司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将卓驰公司和荣硕公司作为关联方进行列示,对与卓驰公司和荣硕公司发生的采购交易长期按照非关联交易执行简单的合同审批流程,未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2020年4月21日,吉鑫科技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年审会计师认为,风电项目向荣硕公司、卓驰公司采购设备组件相关财务资料不充分,公司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据此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对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经监管问询,2020年8月18日,吉鑫科技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自2011年起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陆续为公司关联方荣硕公司和卓驰公司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公告日,公司已提供资金合计2.441亿元。上述资金均未归还,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77%,占公司2019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373.26%。2020年9月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包士金承诺,在30日内归还上述占用资金2.441亿元。2020年9月29日,公司公告称,包士金已归还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吉鑫科技违规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与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形成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关联关系,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10.2.4条、第10.2.6条等有关规定。

吉鑫科技实际控制人包士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确保公司及关联方依规合法运营,侵占公司利益,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并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和对卓驰公司、荣硕公司的影响力开展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对公司违规担保、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包士金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长期隐瞒与卓驰公司、荣硕公司的关联关系,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条、第3.1.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4.1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吉鑫科技关联方卓驰公司、荣硕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并接受公司违规担保,损害公司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包振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朱陶芸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周德鸿、庄雨良、蒋加平、顾小平作为资金占用事项和关联交易事项发生期间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监事怀刚强作为资金流转的具体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应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鉴于违规担保已经解除,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亦已全部归还,综合考量解除和归还情况、整改时间等情节,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可予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包士金,关联方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时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包振华,时任财务总监周德鸿、庄雨良、蒋加平、顾小平,时任监事怀刚强,时任董事会秘书朱陶芸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吉鑫科技官网显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鑫科技),是专注于研发和制造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用零部件的企业,创立于2003年,主要生产750KW-10MW风力发电机组用轮毂、底座、轴、轴承座等系列产品。

包士金为吉鑫科技第一大股东,持股36.92%,为吉鑫科技实际控制人。包士金2008年6月23日至今担任吉鑫科技董事长兼公司董事。包振华2012年3月26日至今担任吉鑫科技总经理,2013年10月25日至今担任吉鑫科技副董事长。

庄雨良2012年8月至2015年7月任吉鑫科技财务总监。怀刚强2015年8月至今任吉鑫科技监事;2020年11月起任吉鑫科技监事会主席。朱陶芸2012年10月26日至今任吉鑫科技董事会秘书,2019年1月21日至今任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4.1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银行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四)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2号

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和关联方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吉鑫科技,A股证券代码:601218;

包士金,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包振华,时任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副董事长;

周德鸿,时任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庄雨良,时任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蒋加平,时任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顾小平,时任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怀刚强,时任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朱陶芸,时任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关联方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硕公司)、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9号)查明的事实,2016年12月27日,公司以1.65亿元定期存款及利息为荣硕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的 1.6 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75%。2017年11月29日,公司以1.66亿元定期存款及利息为卓驰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的1.6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52%。

经查明,荣硕公司为包士金控制的公司,卓驰公司为包士金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均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应当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就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作出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后才对外披露。

上述借款已分别于2017年12月8日与2018年11月30日归还,违规担保已解除。

(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2020年8月18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2018年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包士金通过其个人投资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传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传宸合伙),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分3次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5%。其中,2018年6月28日,公司直接转账给传宸合伙3000万元,传宸合伙于7月4日归还;2018年7月31日与9月29日,公司通过荣硕公司向传宸合伙转账4100万元与1200万元,当年期末占用余额5300万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3%;传宸合伙分别于2019年8月2日、8月22日、8 月 30 日返还1000万元、1800万元和2500万元,2019年期末无占用余额。

(三)公司长期未披露关联关系,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

经核实,自2011年起,荣硕公司与卓驰公司成为公司关联方。2011年5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包士金通过自然人朱宇洪收购并代持卓驰公司86.44%股份,成为卓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2011年6月13日起,荣硕公司成为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并在2018年1月30日由卓驰公司收购荣硕公司90%的股权,包士金成为荣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2020年8月18日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公司分别自2009年和2011年起,与卓驰公司和荣硕公司达成长期合作关系,每年基于喷涂、清理打磨业务签订采购框架合同。公司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将卓驰公司和荣硕公司作为关联方进行列示,对与卓驰公司和荣硕公司发生的采购交易长期按照非关联交易执行简单的合同审批流程,未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2020年4月21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年审会计师认为,风电项目向荣硕公司、卓驰公司采购设备组件相关财务资料不充分,公司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据此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对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经监管问询,2020年8月18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自2011年起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陆续为公司关联方荣硕公司和卓驰公司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公告日,公司已提供资金合计2.441亿元。上述资金均未归还,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77%,占公司2019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373.26%。

2020年9月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包士金承诺,在30日内归还上述占用资金2.441亿元。2020年9月29日,公司公告称,包士金已归还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与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形成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关联关系,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10.2.4条、第10.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包士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确保公司及关联方依规合法运营,侵占公司利益,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并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和对卓驰公司、荣硕公司的影响力开展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对公司违规担保、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包士金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长期隐瞒与卓驰公司、荣硕公司的关联关系,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条、第3.1.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4.1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关联方卓驰公司、荣硕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并接受公司违规担保,损害公司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包振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朱陶芸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周德鸿、庄雨良、蒋加平、顾小平作为资金占用事项和关联交易事项发生期间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监事怀刚强作为资金流转的具体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应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违规担保已经解除,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亦已全部归还,综合考量解除和归还情况、整改时间等情节,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可予酌情考虑。

(二)相关主体申辩及异议理由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周德鸿提出异议称,其自 2008 年 9 月至2012 年 5 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均非发生在其任期内。公司长期隐瞒关联关系,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其不了解、未参与,不具备报告的条件,恳请免予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对上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一是时任财务总监仅对其任期内发生的违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违规担保事项,未将周德鸿作为违规的责任主体,对相关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二是根据公司提交的说明材料,卓驰公司与荣硕公司在 2010 年-2012 年间向公司的销售占其营业收入的 90%以上,与公司业务往来密切。其中,部分往来款项由于缺乏交易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时任财务总监周德鸿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关联方予以核查识别,也未及时发现并纠正相关资金占用行为,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责。其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包士金,关联方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时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包振华,时任财务总监周德鸿、庄雨良、蒋加平、顾小平,时任监事怀刚强,时任董事会秘书朱陶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键词: 吉鑫科技 违规 提供担保